县委办
人大办
政府办
政协办
纪检委
组织部
经计局
政法委
宣传部
财政局
检察院
县法院
统战部
公安局
人事局
招商局
粮食局
工商局
药监局
技监局
国税局
地税局
国检局
环保局
劳保局
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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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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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
电业局
县农委
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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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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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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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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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县委
黑蜂局
档案局
县志办
县妇联
县编办
工商联
县残联
县科协
党史办
外事口岸
烟草专卖
机关工委
老干部局
金融系统
邮电系统
 
 

饶河县审计局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2、向县政府报告和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 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 县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 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 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 县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损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 组织对县有关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县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 县级国有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4、向县长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5、按上级安排,实施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6、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7、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财政与金融审计室、行政事业与经济责任审计室、经贸与社会保障审计室、农业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室、法制室
  
  审计局局长:
马德利  
  单位联系电话:0469—5622704

县审计局推行“六项制度”

    一、   首问负责制
    在局内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属于本局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依据内部分工,联系落实给专人负责,能够一次办结的事项,必须一次办结,需要解答的要耐心解答。对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第一责任人要热情帮助与有关部门进行对接。
    二、   服务承诺制
    从执法行为着眼,从严治理审计队伍。深入贯彻落实“审计五公开”和“八不准”。“五公开”即;审计计划公开;审计对象及范围公开;查出违纪问题定性公开;审计结论和决定公开;审计纪律公开。“八不准”即: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食宿;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活动;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借用被审计单位资金或到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从优化环境入手,寓服务于监督之中。一是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带头搞好监督与服务,做到亲临一线,尽快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二是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尽量努力遏制“三乱”问题,为创造宽松的经济环境奠定基础。三是帮助企业用好、用活有关政策,积极为企业审计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并及时向上级反映有关的审计信息。四是对审计出现的问题,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度、评价得当。通过审计,切实达到“一审、二帮、三促进”的目的。
    三、   限时办结制
    严格按照审计计划安排时间进行审计工作,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的,属特殊原因向被审计单位写出书面理由,属个人原因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   失职追究制
    审计人员凡在审计工作中出现违反规定程序及管辖范围,滥用职权擅自审计的;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未能查出的;对查出的问题隐匿不报、擅自处理的;对违法、违规问题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全、定性不准的;对应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和重大经济案件而未移送的;出现行政复议败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   否定报备制

    在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审计准则》、《审计规范》,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一些重要问题要建立备忘录,呈主管领导签字备案,以便日后查询,作为本局监督备案的重要依据。
    六、   无偿代办制
    各审计室要建立与被审计单位经常性联系,无偿帮助被审计单位健全内控制度,及时堵塞漏洞,促进被审计单位增收节支和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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