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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工作承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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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吃请受礼,不徇私舞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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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办理公证事务时要态度热情,认真细致,周到及时,方便群众,宣传法制,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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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遵守保密原则,不准泄露国家和当事人的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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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坚持回避原则,不准为自己、配偶和亲友办理公证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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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遵守公证收费规定,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禁止任何形式的截留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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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时,要对当事人一律公平、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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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证处每年要以业务收费提取3%建立赔偿基金,不得挪用。 |
| 如违反以上规定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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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承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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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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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准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徇私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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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要注意精神文明的修养,接待当事人要热情、礼貌,解答咨询要耐心、及时、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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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案要认真负责,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准敷衍推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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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在执业过程中,因主观过错导致被代理人(委托人) 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视其情节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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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对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应依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尽职尽责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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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在执业中,涉及到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要保密,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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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律师办案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和收费,个人不得擅自受案和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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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要从业清廉,克已奉公;不准吃请受贿,以职谋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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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严格按《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每季度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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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按照上级业务部门有关规定,每年应留足三项基金。 |
| 违反以上规定者,根据《律师法》及《律师惩戒规则》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
| 监督电话: 0469--56236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