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
人大办
政府办
政协办
纪检委
组织部
经计局
政法委
宣传部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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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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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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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编办
工商联
县残联
县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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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口岸
烟草专卖
机关工委
老干部局
金融系统
邮电系统
 
 
 
 
 
 
 
 
 
 
 
 
 
 
 
 
 
 
 
 
 

饶河县司法局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监督和指导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4、监督和指导公证工作。
  5、指导和管理全县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司法助理员工作。
  6、领导和管理乡(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
  7、参与县内地方法规的修订工作,负责有关司法行政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负责全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乡(镇)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干部的任免及调配。
  9、管理三年内的刑满释放和劳教释放人员。
  10、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办公室、刑释解教办公室、政工股、基层股
 所属事业单位: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普法办、司法所

 
司法局局长:孙佰巨    办公电话:0469-5623690 
 单位联系电话:0469—5623690
县司法局推行“六项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
    1、接待当事人首次问询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咨询、代定法律文书必须一次性办结,并做好记录,不准推诿和误导,涉及有关部门的要热情地帮助联系,并与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进行对接。
    2、单位和个人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的各类案件先由接待人填写受案审批单交主任审批后,由承办人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承办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服务承诺制
    1、法律服务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执业必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准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徇私枉法。
   
3、要注意精神文明的修养,接待当事人要热情、礼貌,解答咨询要耐心、及时、准确。
   4、办案要认真负责,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准敷衍推诿。
   
5、在执业过程中,因主观过错导致被代理人(委托人)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视其情节承担民事责任。
   
6、对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应依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7、在执业中,涉及到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要保密,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
   
8、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所办案由各所处统一受理和收费,个人不得擅自受案和收费。
   
9、要从业清廉,克已奉公;不准吃请受贿,以职谋私。
    10
、严格按《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公证和法律服务的规定合理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每季度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11
、按照上级业务部门有关规定,每年应留足三项基金。
    违反以上规定者,根据《律师法》、《律师惩戒规定》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监督电话:5623690
    三、限时办结制
    1、当事人提出的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要在一天内办结。
   
2、当事人代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要在法定时间内办结。
   
3、办理公证案件和非诉讼代理案件要按规定时限完成。
   
4、各项登记要在一天内完成。
    四、失职追究制
    1、由于办案人责任心不强,导致当事人材料丢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先由办事部门赔偿当事人的损失,然后再追究办案人的责任。违反《律师法》的行为,按律师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2、机关工作人员因不做为行为造成工作失职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五、否定报备制
    1、对企业、投资者和群众申报的审批事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要实事求是地向群众说明原因,同时将不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呈送主管领导签字后备案,以便日后查询,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
    2、对于需要转上级机关报批的事项,要积极与上级机关沟通,并向当事人说明需要准备的材料和有关手续,上级机关如不能审批,也要按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六、无偿代办制

    对于涉及两个以上环节和部门办理的事项,如果是我单位的人员第一个受理的,就由第一受理人负责联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理,无偿代理企业、投资者和群众的申报事项,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


公证工作承诺制度

  一、 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吃请受礼,不徇私舞弊。
  二、 在办理公证事务时要态度热情,认真细致,周到及时,方便群众,宣传法制,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三、遵守保密原则,不准泄露国家和当事人的秘密。
  四、 坚持回避原则,不准为自己、配偶和亲友办理公证事务。
  五、 遵守公证收费规定,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禁止任何形式的截留滥收。
  六、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时,要对当事人一律公平、公正。
  七、公证处每年要以业务收费提取3%建立赔偿基金,不得挪用。
    如违反以上规定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律师执业承诺制度

  一、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 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准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徇私枉法。
  三、 要注意精神文明的修养,接待当事人要热情、礼貌,解答咨询要耐心、及时、准确。
  四、办案要认真负责,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准敷衍推诿。
  五、 在执业过程中,因主观过错导致被代理人(委托人) 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视其情节承担民事责任。
  六、 对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应依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尽职尽责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七、 在执业中,涉及到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要保密,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
  八、 律师办案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和收费,个人不得擅自受案和收费。
  九、 要从业清廉,克已奉公;不准吃请受贿,以职谋私。
  十、严格按《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每季度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十一、 按照上级业务部门有关规定,每年应留足三项基金。
    违反以上规定者,根据《律师法》及《律师惩戒规则》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监督电话:  0469--5623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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