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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饶河县人大常委会由饶河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三日选举产生。它是我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二十二年来,县七届、八届、九届和十届、十一届和现在的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共主持召开了二十四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一百三十二次常务委员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汇报二百五十三项;通过了六十八项决议(决定)和规章、办法,讨论、决定了全县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项;对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决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履行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活动,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大力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为全县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于保证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推进改革开放方针的落实和“二次创业,富民强县”的伟大实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县长、副县长;

    (六)选举县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消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消县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县人大主任: 王瑞林       电话(办):0469-5622241

县人大副主任:孙贵成  姜士琪  高 峻  邹本坫
县人大办主任:张文远  
联系电话:0469-5626312
 

关于保护国门至王家店湿地自然风景区的决议 (200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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