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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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民政局

 

  1、贯彻党和政府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民政厅(局)指示精神,指导民政工作。
  2、负责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
  3、负责军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和安置;负责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
  4、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
  5、建立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指导全县的婚姻登记工作,承办收养登记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地名档案的收集、管理、归档、立卷、编码和地名普查及行政区划管理和勘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
  8、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办公室、优抚安置办、救灾救济办、基层政权办、地名办

 所属事业单位:老龄工作委员会、烈士陵园、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
 

 
民政局局长:侯德春      办公电话:0469-5627383
 单位联系电话:0469—5629837

县民政局“六项制度”

    首问负责制
    负责接受群众首次问询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者,首问责任者应做好接待和登记。对其所提出的要求,要按照岗位能够办理的事项,必须一次办结;需要解答的要耐心解答,不准推诿和误导;涉及到有关股、办的,要热情地帮助联系与有关股、办的主管人员进行对接。
    二、服务承诺制
    根据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通过新闻媒介或公开公示栏,把服务质量、服务标准、办结时限等向社会承诺,接受监督,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具体内容包括: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条件、低保的标准和审批程序;结(离)婚姻、收养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社团登记和民营非企业、审批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社区服务单位的审批条件、程序、收费标准、政策依据;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三、限时办结制
    根据审批事项的繁简程度,结合市委《关于提高招商引资服务效率和质量的规定》(双发[2001]17号)的时限要求,对各个办事环节和程序进行细化量化,对社团、民营非企业的审批,分别规定办理的时限,保证群众所申报的事项如期办结。具体内容:社会团体审核登记。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审核登记。自收到申请登记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全部有效文件后,6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 失职追究制

    对出现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导致群众申报事项压误、漏办甚至申报材料丢失等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领导者的的责任,以警示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否定报备制
    对企业、群众申报的审批事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要实事求是地向其说明原因,同时将不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呈送主管领导签字后备案,以便日后查询,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
    六、无偿代办制
    对涉及两个以上环节和部门的事项,第一个受理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理,无偿代理群众的申报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理时间。

提供十项服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饶河县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家庭月人均收低于80元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其差额部分由政府每月发给保障金。
城镇“三无”对象服务
  对城镇内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供养人的需送福利院、养老院的由街道办事处报县民政局审批。不需入院的实行“三定”“六保”。即:定人、定时、定服务项目;保衣、保食、保住、保医、保葬、保儿童入学。
基层政权建设服务
  依法做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协商,指导工作。
农村五保户供养与敬老院服务
  1、对农村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服务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予以五保供养。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
  2、凡符合“五保”条件的村民,由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委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实行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3、加强乡镇敬老院规范化建设,把敬老院建成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服务良好的老年服务中心。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定期送粮、款和生活用品,并实行包户服务。
优待抚恤服务
 
1、对城乡义务兵家属普遍给予优待。
  2、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低于本乡镇上年度人均收入数额,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入伍前是在职职工或个体工商业者的每月100元,入伍前是无业青年的每月80元。
  3、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红军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退伍安置服务
  做好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在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中坚持政策公开、去向公开、对象公开的原则。
婚姻服务
  1、结婚当事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 需持双方户口、身份证、 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经审核后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合格后方能办理登记。
  2、办理协议离婚的,持双方单位证明、户口、身份证及结婚证,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同意受理后,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按照省民政厅(1994)130号文件规定《结婚证书》 《离婚证书》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每对工本费均收9.00元。
殡葬服务
  1、无偿为丧主联系尸体存放,联系灵车。
  2、帮助丧主联系火化,骨灰寄存。
  3、为丧主提供丧葬用品。
  4、24小时昼夜服务,保证电话畅通,并根据丧主要求,随叫随到。
  5、工作人员要举止文明,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丧主钱财和宴请。
地名区划服务
  1、按照上级规定,做好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命名、更名、废名标准处理等工作。
  2、 对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负责实施的门牌号码的编号,设置给予技术指导,认真搞好地名咨询服务。
社团服务
  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认真做好全县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 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办事程序

  * 饶河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公告栏
  * 饶河县婚姻登记中心政务公开板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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