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饶河县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家庭月人均收低于80元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其差额部分由政府每月发给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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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三无”对象服务
对城镇内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供养人的需送福利院、养老院的由街道办事处报县民政局审批。不需入院的实行“三定”“六保”。即:定人、定时、定服务项目;保衣、保食、保住、保医、保葬、保儿童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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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权建设服务
依法做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协商,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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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户供养与敬老院服务
1、对农村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服务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予以五保供养。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
2、凡符合“五保”条件的村民,由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委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实行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3、加强乡镇敬老院规范化建设,把敬老院建成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服务良好的老年服务中心。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定期送粮、款和生活用品,并实行包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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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抚恤服务
1、对城乡义务兵家属普遍给予优待。
2、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低于本乡镇上年度人均收入数额,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入伍前是在职职工或个体工商业者的每月100元,入伍前是无业青年的每月80元。
3、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红军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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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安置服务
做好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在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中坚持政策公开、去向公开、对象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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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服务
1、结婚当事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 需持双方户口、身份证、 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经审核后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合格后方能办理登记。
2、办理协议离婚的,持双方单位证明、户口、身份证及结婚证,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同意受理后,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按照省民政厅(1994)130号文件规定《结婚证书》 《离婚证书》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每对工本费均收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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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
1、无偿为丧主联系尸体存放,联系灵车。
2、帮助丧主联系火化,骨灰寄存。
3、为丧主提供丧葬用品。
4、24小时昼夜服务,保证电话畅通,并根据丧主要求,随叫随到。
5、工作人员要举止文明,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丧主钱财和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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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区划服务
1、按照上级规定,做好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命名、更名、废名标准处理等工作。
2、 对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负责实施的门牌号码的编号,设置给予技术指导,认真搞好地名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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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服务
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认真做好全县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 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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