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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的各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监督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
  2、综合管理全县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指导劳动力市场建设,推进劳动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做好全县与其他各地的区域性劳动力合理流动。
  3、综合管理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等,组织推动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4、贯彻执行劳动关系基本原则,建设和完善劳动关系高速体系负责全县劳动监察工作,指导各类企业的劳动管理,推行劳动合同制组织协调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政策性调配工作。
  5、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负责全县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指导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和罢工问题。负责信访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6、综合管理全县职业分析和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考核、职业技能竞赛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归口管理县技工学校和社会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的培训机构,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
  7、宏观管理全县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参与制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标准,负责管理全县企业《工资基金手册》核发审验工作。
  8、负责管理全县企业劳动医务鉴定工作。
  9、负责全县工人退休(退职)的审批和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福利待遇工作。
  10、负责全县工人县内或跨县跨省间调配工作。
  11、管理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
  12、组织推动全县劳动领域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
  13、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访仲裁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室、办公室、工资保险股
  所属事业单位:饶河县劳动就业局(内设:办公室、职业介绍所、培训中心、事业保险股、就业股、企业指导股)
   
  劳保局局长:
刘德平  办公电话:0469-5622631
  单位联系电话:0469—5622299
  劳动局局长信箱:rhxldj@126.com

饶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工作简介:饶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县政府社会保障事业的具体承办机构,担负着全县社会保险的各项具体任务。现已开办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体私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为了安定人民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各类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为各类职工依法享受社会白鹇待遇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保障。全局将以一流的服务,满腔的热情,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

    局  长:张巧兰
    电  话:5622185
    地  址:县第一小学对过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行“六项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
即凡到县劳动保障系统办事、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位接待责任人。在办事过程中,首位接待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使用文明用语,为办事询问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二、服务承诺制
    1、研究制定全县劳动工作总体规划基本方针,法规政策和劳动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县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
、制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实施办法和地方性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4
、综合管理全县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建设。
   
5、负责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和罢工问题;指导全县各类企业的劳动管理,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鉴证;组织协调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政策性调配工作。
   
6、宏观管理全县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并组织实施。
   
7、综合管理全县职工分析和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8、综合管理城镇(含个体私营业),社会保险工作,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工作;组织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9、负责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运营、结算管理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认定。
   
10、管理劳动统计和信息工作。
    11
、指导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管理局属各单位。
   
12、窗口单位要文明办公,做到来有迎声、问有回声、走有送声,让来办事人员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13、执法时要持证、着装,秉公执法重教育轻处罚维护法律尊严。
   
14、全面完成市下达的“两个确保”工作目标,社会化发放率100%,不发生新的拖欠。
   
15、认真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化解矛盾促进稳定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16、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努力协调好社会保险收缴工作,为实现“两个确保”提供坚实的基础。
    17、认真贯彻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医疗费审核报销和问题解答工作,以便于广大参保人员更加了解运用医疗保险事业。
    18
、为保证承诺内容全面实施设立监督举报电话:5629390
    三、 时办结制
    1、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生产一线岗位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可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如果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本人申请,经劳动医务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企业、用人单位上报审批。时限:手续齐全当日完成。
    2
、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于经过在本单位接待处理过的上访群众,一般介绍单位接待处理。实事求是地按照法律和政策处理群众上访问题,认真记录,耐心解释,百问不厌,对来访事项及时转办。限期结案。时限:60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再延长30日。
    3、按照国家关于工资工作政策、法规、规定及本省、市关于工资工作的政策、规定。个人申报材料。毕业生报到通知、调转介绍信、调转工资关系、调转审批表、学历证明(原件)、资格证书、技术工作职业道德培训证书。组织准备材料。工资审批表、人事档案、晋级文件及审批表。审批程序。基层单位将拟批工资人员情况按文件要求填写《工资审批表》、《名册》、并携带有关材料,上报各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时限:当日完成。
    4、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都应依法参加保险。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进入微机管理,同时填写个人卡片。每个参保职工设立一个社会保险号码,可随时查询个人帐户。时限:3日内完成。
   
5、工作调转要填写工人调转表、工作商调联系函、调转、审档、工作调转介绍信。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关系,法人代表与每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报劳动关系监察科审查,审查合格后,下达“签订劳动合同审查意见书”。集体合同审核。各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利益起草合同文本,由工会主席与法人代表签订,报劳动关系监察科审核,审核合格,下达“集体合同审查意见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犯法律和规定的行为。时限:7日内完成。
   
6、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资格的审批。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资格审查合格,由县医疗保险机构报局长签字后办理相关手续。时限:3日内完成。

    四、失职追究制

    1、推行错案追究制凡是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责任,导致信访案件处理不当,出现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凡是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责任,出现争议仲裁案件错裁,经仲裁委员会认定需要改裁,或是经县人民法院改判的;凡是由于劳动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导致案件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要求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均为错案。错案发生后,由主管领导牵头,召集劳动信访、仲裁劳动监察全体工作人员及有关职能负责人进行案件清查,及时查摆错案发生的原因,明确责任,确定处罚办法。对连续发生错案,不适合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工作者,要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2、对于用人单位或个人来我系统办理就业、社会保险、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保险、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由于承办业务人员办事拖拉、责任心不强、延误办理或没有在要求时限内没有办结,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否定报备制

    用人单位或个人来我系统办理相关劳动保障业务的,由于所办业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要实事求是、和蔼详尽的向其说明原因,同时应将接待的详细情况及理由,以书面形式报主管领导签字后备案,以便日后查询,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
    六、无偿代办制
    来劳动保障系统办理劳动保障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对涉及两个以上环节和部门才能办结的事项,第一个受理办理的部门办结后负责联系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办理,无偿代理单位和个人申报相关事项,尽最大限度减少办理时间。

 饶河县《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为确保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

    (一)具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属申领《再就业优惠证》范围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3、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4、已实现非正规就业(6个月以上收入不低于1260元)的人员;

       5、已办理买断工龄的人员;

       6、已实现劳务输出的(含出国)人员;

       7、没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程序

    (三)《再就业优惠证》由县就业局负责审批发放。

    (四)申请。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申请及身份证提交居住地社区的(暂未设社会保障机构由社区负责)劳动保障服务站,并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登记表》,此表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发放。

    (五)审核。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站要严格核实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情况,并张榜公布核实结果。将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名单送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把关核定,符合条件的再报县就业局审批。

    (六)发放。县就业局为认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部门制定的优惠政策。

    (七)《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八)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优惠政策手续,《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持被招用人的《再就业优惠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手续。

    (九)中省直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按本办法执行,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十)监督。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设立举报电话(5625725);设立接待室(接待室设在县就业局就业股),负责群众反映的事宜,做到有登记、有答复、有落实。

    (十一)时效。

      1、《再就业优惠证》使用时效:自领取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2、公示制时效为三日;

      3、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时间:从下岗失业人员提出申请到发证不超过15日;

      4、实行年检制:①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未从事个体经营或已从事个体经营的,在每年的12月15日至25日本人持证到县就业局进行年检;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在每年的12月15日至25日携带其《再就业优惠证》到县就业局进行年检。

    (十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仿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发证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

    (十三)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统计制度,要认真准确及时填报,按季度报县就业局。

    (十四)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在县就业局的指导下,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劳务交流活动。对无故不参加和拒不接受推荐岗位的下岗失业人员,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并对享受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给予停发。

    (十五)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从再就业的次月起终断其待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必须与新招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对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封存其原企业的劳动关系,承认其在原企业的连续工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期间,新招用单位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转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各项费用。

    (十六)本办法由县就业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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