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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
(一)具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属申领《再就业优惠证》范围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3、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4、已实现非正规就业(6个月以上收入不低于1260元)的人员;
5、已办理买断工龄的人员;
6、已实现劳务输出的(含出国)人员;
7、没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程序
(三)《再就业优惠证》由县就业局负责审批发放。
(四)申请。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申请及身份证提交居住地社区的(暂未设社会保障机构由社区负责)劳动保障服务站,并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登记表》,此表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发放。
(五)审核。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站要严格核实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情况,并张榜公布核实结果。将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名单送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把关核定,符合条件的再报县就业局审批。
(六)发放。县就业局为认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部门制定的优惠政策。
(七)《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八)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优惠政策手续,《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持被招用人的《再就业优惠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手续。
(九)中省直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按本办法执行,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十)监督。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设立举报电话(5625725);设立接待室(接待室设在县就业局就业股),负责群众反映的事宜,做到有登记、有答复、有落实。
(十一)时效。
1、《再就业优惠证》使用时效:自领取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2、公示制时效为三日;
3、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时间:从下岗失业人员提出申请到发证不超过15日;
4、实行年检制:①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未从事个体经营或已从事个体经营的,在每年的12月15日至25日本人持证到县就业局进行年检;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在每年的12月15日至25日携带其《再就业优惠证》到县就业局进行年检。
(十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仿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发证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
(十三)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统计制度,要认真准确及时填报,按季度报县就业局。
(十四)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在县就业局的指导下,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劳务交流活动。对无故不参加和拒不接受推荐岗位的下岗失业人员,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并对享受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给予停发。
(十五)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从再就业的次月起终断其待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必须与新招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对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封存其原企业的劳动关系,承认其在原企业的连续工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期间,新招用单位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转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各项费用。
(十六)本办法由县就业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三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