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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科技发展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全县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县科技创新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2、组织编制全县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负责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4、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全县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负责“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5、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重点中试基础、工程技术研究等科技基地的建设工作。负责推进北药科技开发工作。
  6、做好管理全县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及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概论保护工作,做好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科普工作发展,推动全县科技服务体系建立。
  7、综合管理全县民营科技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
  8、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负责科技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执法检查。归口创建科教兴县、科技工作先进乡(镇)、村(屯)工作。
  9、管理各类科技基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计划和监督管理。
  10、宏观管理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服务信息化。
  11、贯彻执行国家信息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行政执法和监督。
  12、按国家及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对全县广播电视传输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实行统筹规划,进行行业管理。
  13、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通信业、软件业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指导电子信息产火质量监督与管理。
  14、负责全县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与管理,负责全县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1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实行必要的经营许可证制度。
  16、贯彻执行国家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制定地方信息服务资费政策。
  17、负责统一协调保障全县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
  18、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软件业和拉研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组织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19、负责行业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20、负责普及宣传地震基础知识,组织建立地震观测工作站(点),及时向上级汇报地震监测结果和提供我县地质结构分布状态。预报和通报本地区的地震情况,协助县政府做好地震的预防和抗震救灾工作。
  21、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学技术管理股、信息产业管理股、无线电管理股
 所属事业单位:县技术市场办公室、县科技情报所、网络管理中心、地震管理办公室
 
 科信局局长:
杨国生     办公电话:0469-5629399
 单位联系电话:0469—5623562

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推行“六项制度”

    一、   首问责任制
    在科技、信息、知识产权、无线电、地震方面,有企事业、投资者和群众来访咨询,各主管业务者要给予清楚详细解答,如需与上级有关业务部门联系要及时进行对接。如有推诿和误导,按其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不同处分,严格追究责任者。
    二、   服务承诺制
    1、科信局所主管业务职责要在公示栏公示清楚,使机关企事业单位、外来投资者和个人能准确了解科信局的主要职责。
   
2、向企业、投资者和群众宣传国家科技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做好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3、向企业、农民提供科技信息,进行科技讲座,在有条件情况下邀请专家实地讲座指导。
    4
、进行科技园区示范,向广大农民提供致富之路。
   
5、保护民营科技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
   
6、宣传专利法知识,对全县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专业培训,积极帮助企事业和个人申报专业权。
    三、   限时办结制
    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办民营科技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及申请专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结。对于不能如期办结的,应给予明确答复,说明情况。
    四、   失职追究制
    对出现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导致企事业和个人申报事项压误、漏办、不办行为的业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   否定报备制
    对企事业和个人申报的审批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要向其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呈送主管领导签字后备案,以分明责任。
    六、   无偿代办制
    对企事业和个人申报的事项,环节多,由我局主管该业务人员无偿代理,负责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办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理时间。

民营科技型企业审批条件

   1、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密集 产品研制、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的民有民营和国有民营的科技型企业。
   2、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式和业务范围。
   3、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或技术员及其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单位职工总数的20%以上。
   4、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从业人员、注册资金、场所设施等均符合原登记要求。
   5、企业有明确的章程、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6、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7、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8、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收入2%以上。
   9、按要求向有关管理部门报送各种报表,交纳规定的费用。

民营科技型企业审批程序

   一、看是否具备成为民营企业的条件。(附表)
   二、当具备条件后,可以填报《民营科技企业申请试办登记表》,由科委组织认定核实后盖章,出具批准条件,申请工商执照。
   三、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执照后,填报《民营科技企业申请认定登记表》,分别由省、市、县科委组织认定,并核发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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