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
人大办
政府办
政协办
纪检委
组织部
经计局
政法委
宣传部
财政局
检察院
县法院
统战部
公安局
人事局
招商局
粮食局
工商局
药监局
技监局
国税局
地税局
国检局
环保局
劳保局
交通局
广播局
统计局
国土局
科信局
旅游局
电业局
县农委
建设局
卫生局
水务局
计生局
司法局
文体局
教育局
审计局
民政局
林业局
信访办
总工会
团县委
黑蜂局
档案局
县志办
县妇联
县编办
工商联
县残联
县科协
党史办
外事口岸
烟草专卖
机关工委
老干部局
金融系统
邮电系统
 
 
 
 
 

饶河县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检察长:王振华
    举报电话:5622000
    投诉电话:5621443

县人民检察院推行“六项制度”

    一、“三个百分之百”工作制度
     百分之百接待,即检察机关的接访人员对每一位来访群众做到依法文明接待;百分之百受理,即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控告以及申诉、赔偿请求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做到依法予以办理;百分之百答复,即检察机关对群众来访和署真实姓名来信做到依法予以答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依法直接告知答复,并引导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二、首办责任制
    一是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来访案件,首办责任人要按“三个百分之百”要求做好答复,同时做好上访息诉工作,将群众反映的问题真正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中,二是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来访案件,首办责任人除在依法告知来访人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外,还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跟踪案件的处理结果,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1、每周三为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日;
   
2、检察长接待日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负责接待,并处理重大、疑难上访案件;
   
3、如当日负责接待的检察长、副体察长不能接待群众来访,可委派举报中心主任代为接待或另外预约时间接待;
   
4、检察长接待日接待时间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院备案。
    四、案件跟踪监督制度
    1、对查结的自侦案件进行抽查排查,深入发案单位或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回访;
   
2、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案件进行回访;
   
3、对群众来访举报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
   
4、对上级交办的案件,进行回访调查,反馈查处结果;
   
5、对受案后不予立案或立案撤案的案件进行调卷审查。
    通过跟踪回访了解干警在办案中是否有吃、拿、卡、要、接礼受贿等不廉洁行为,是否存在特权思想、霸道作风等。
    五、服务承诺制
    1、对外来投资者投诉,专设投诉中心,由专职检察员接待受理;
   
2、接待投诉者,做到服务热情、答疑耐心,宣传法制献上真情,排忧解难全程服务;
    3
、对因工作忙或不便前来检察机关投诉、咨询者,可用投诉电话联系,约好时间、地点,由投诉中心派员受理;
    4
、对外来投资者,需检察机关依法提供法律保护,解答疑难问题及依法查处的案件,拨打投诉电话:0469-5620000
    六、检务公开制
           1、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2、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察案件的范围;
     3、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4、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5、检察人员办案纪律;
     6、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7、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8、证人的权利、义务;
            9、
举报须知;
           10、
申诉须知。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 2001-2005
饶河县经济信息中心 制作维护
Tel:86-469-8696502  Fax:5622415  E-mail:rhdzz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