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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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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统一监督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制定全县环境保护地方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政策,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能源和产业政策,对重大经济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2、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年度计划、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监督和管理污染治理专项基金;管理全县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 |
| 3、组织制订和修订全县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监督实施。 |
| 4、负责全县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公害病的调查,并提出防治对策;对重大污染环境事故和破坏生态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
| 5、负责本辖区进口废物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对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 6、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工作,制订全县生态保护综合直辖市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
| 7、负责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县管建设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综合整治。 |
| 8、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环境科技攻关以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技术引进和环境标志工作。 |
| 9、负责管理全县环境监测工作。建立环境监测制度,负责全县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
| 10、协调和指导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县政府主管部门编制中、小学和成人教育的环境教育大纲并确定环境教育教材及课程设置,指导其它部门及乡镇开展环境教育工作。 |
| 11、协调和管理有关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 |
| 12、负责机关自身管理,指导全县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
| 13、建立和完善全县环境执法体系,组织指导环境监理执法队伍建设和全县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
| 14、承担环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
| 15、协同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生产有机食品,并负责申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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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生态管理股 |
| 所属事业单位:环境监理站 |
环保局局长:关树平
办公电话:0469-5629862 |
| 单位联系电话:0469—5623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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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推行六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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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问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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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企业、投资者和服务对象首次问询的环保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对问询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要按照岗位责任认真接待和登记。凡是能在本岗位一次办结的事项,必须一次办结;不能办结的要耐心解答,不准推脱和误导;一个岗位办结不了的,涉及到有关部门的,要热情地帮助联系、协调,并与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进行对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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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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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要结合推行政务公开,根据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职责和要求,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公示栏,把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职责范围、办结时限等向社会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为企业、投资者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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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时办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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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审批时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天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天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行政处罚时限,下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对事实理由及依据有异议,有权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之外的行政处罚,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要求听证。下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饶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环境信访投诉案件时限。对一般信访案件15日办结;较大信访案件3月内办结;对出现的较大污染事故发现24小时内,依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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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职追究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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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现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导致企业、投资者和群众申报事项压误、漏办甚至将申报材料丢失等行为,影响环保形象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罚,并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以警示环保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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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否定报备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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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投资者和群众申报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行使审批权限,属于省、市环保局审批权限向投资者推荐“环评”单位以及指明审批机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及新“五小”污染严重的新建项目不予审批并将不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报主管领导签字后备案,以便日后查询,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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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偿代办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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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无偿代办制是我们环保部门为企业投资者和群众办好事,办事实的一种途径,要坚决杜绝不给好处不办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发生,对涉及两个以上环节和部门的办理事项第一受理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理时间、办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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