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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系统征管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1993年12月9日国办发[1993]87号)精神,为有利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减少不必要的重叠征收,按照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管理范围如下: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 5、中央企业所得税; 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目前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印花税); 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13、按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