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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镇朝鲜族中老年人协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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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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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县老令委的有关规定和指示,为发展国家、社会、家庭相结合的养老事业,逐步解决镇内朝鲜族老年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问题。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年人健康长寿,欢度晚年,特成立此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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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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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老人会是在老令委的指导下的老年人自己组织自己,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服务自己的群众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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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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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组织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觉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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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组织会员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不断增强法制观念,运用法律武器,与歧视、虐待、迫害老年人的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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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办好老年人的活动室,组织会员利用重大节假日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体育等有益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的活动。此外,配合有关方面参加各种公益活动,丰富精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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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组织会员做好关心下一代的工作。宣传老年人的无私奉献的模范事迹和高尚的道德品质,教育青少年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发扬本民族的优良传统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做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好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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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与各级老龄委保持联系,及时提出老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和要求,争取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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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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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会员。凡居住在镇内年满五十岁及六十岁以上的有公民权的朝鲜族中老年人承认本章程,都可以自愿加入“老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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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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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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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员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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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员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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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员有对本会领导和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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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员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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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向本会反映情况和要求给予帮助解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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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会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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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以及各项政策。遵守县规,民约,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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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员要遵守本会章和各项制度,执行本会决定,完成本会所交给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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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员要按规定,按期缴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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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组织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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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老人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会由名誉会长1人,会长1人,付会长2——3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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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会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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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会长:许昌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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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长:
元一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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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会长:
车龙哲
崔龙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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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申东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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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员:
郑利元
白仁荣
郑龙洁妻
李锦石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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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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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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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缴会费,每人每月或每年交纳会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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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捐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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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费主要用于本会各项活动。应有专人管理,定期向大会公布帐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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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老年人协会筹备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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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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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族老年协会举行纪念协会成立大会[图]
20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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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反法西斯战争和抗日战争胜利六十一周年,也是饶河县朝鲜族老年协会成立十周年,9月3日,饶河镇近百名朝鲜族同胞齐聚在小南山抗日游击队纪念碑前,举行纪念大会。
大会上,朝鲜族老年协会代表向抗日游击队纪念碑敬献鲜花,表达对抗日先烈们的祟敬之情。参会人员共同回顾了六十一年前,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浴血奋战、抵御外来侵略的那段可歌可泣的历史,并表示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发奋图强,为振兴中华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原老年协会会长、现老年协会会长及县民族宗教局领导分别在会上讲了话,祝贺朝鲜族老年协会成立十周年。
县朝鲜族老年协会成立于1996年9月3日,是由朝鲜族群众自发组成的群众性社会组织。十年来,县朝鲜族老年协会为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大会结束之后,县朝鲜族老年协会的会员们身着节目盛装,唱起了优美的朝鲜族歌曲,跳起了欢快的朝鲜族舞蹈,共同祝愿朝鲜族同胞幸福安康,祝愿祖国繁荣富强。[来源:饶河电视台 董晓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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