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蔬菜协会

 

饶河县蔬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饶河县蔬菜协会(简称蔬菜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县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和科学普及推广的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能手,以及全县各乡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公益性科普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和科学普及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县农业和农村科普事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严格按照饶河县蔬菜发展整体战略,在政府政策范围内,在有关部门指导下,以科技富民为宗旨,以提高农民科技意识、科学种田为目标,以培训农民、为农民采购优质良种、采购优质农资,普及推广科学技术、推销农副产品、规划蔬菜发展生产基地,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建立农业多元化服务体系为重点,通过典型示范、技术推广、创建科技示范园区,大力发展质量效益型农业,努力达到富民、强县的目地 。

   第一,积极协调蔬菜生产中的各环节,做到生产中的技术服务到位,品种和各种蔬菜生产物资准备到位,使蔬菜生产有序进行。

   第二,理顺好出口关系,积极联系引导客商与菜农签订单,保证蔬菜有产有销。

   第三,积极解决生产中的疑难问题。1.定期组织各协会研讨解决蔬菜生产发展各个环节中的具体问题;2.定期组织召开新技术培训。

  协会宗旨:积极引导菜农发展蔬菜新品种种植、新技术推广,积极发展对俄蔬菜贸易,使农民增产、增收、增加蔬菜出口为目的。团结、组织各乡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和热心于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事业的科技工作者和专业技术能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开展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农村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的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促进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促进我县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饶河县农委、科协、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址:饶河县农业委员会

第五条 会员发展对象:凡是科学种菜、积极带动和发展蔬菜事业的农民,凡是对本协会热情拥护、衷心向往的并能够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农户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和推广农业专业性实用科学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二)开展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开展能增加会员收入和加强基层农技协建设的社会化服务(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增进会员之间、蔬菜协会之间以及会员、蔬菜协会与科研院所之间的交流合作关系。   

  (四)举办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服务和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技术交流会和展览会,开展各类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五)组织开展工作交流、理论研讨、示范章程、规章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引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运行机制。   

  (六)开展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有关团体的友好联系。   

    (七)编辑出版有关刊物、书籍和资料,组织制作音像作品,加强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传报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各乡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可被接纳为本单位会员;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生产、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也可被接纳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与本会开展业务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随工作变动可更换);从事与农技协工作相关的有社会影响的代表人物;热心于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领导干部。 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自愿申请并履行批准手续,可成为本会会员。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从事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研究和科学普及的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能手、农业企业家;    

(五)热心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村产业化工作的领导干部;   

   (六)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及从事农村专业技术研究和农村科普工作的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热心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在下1年内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县会员代表大会。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县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通过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县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县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六) 筹集协会活动经费;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现有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原则上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办理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派或受权的事宜;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部门资助;   

  (四) 饶河县农委、科协、民政局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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