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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饶河县工艺美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工艺美术行业的企业、事业、集体、私企以及个人组成的全县性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
|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热忱地为行业和企业服务,促进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繁荣工艺美术事业。 |
|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饶河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机关饶河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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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
|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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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对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及有关规定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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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行业产品结构、企业结构的调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设、投资指南和科技发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建议,参与行业发展的新项目及技改项目的评估与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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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本行业的经济交流,推动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在行业内推广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为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开发新产品、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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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工艺美术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政策,协助落实保护、发展、提高优秀传统技艺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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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推动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人才开发和人才交流,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学习、考察和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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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加专业会议及有关活动,积极发展与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组织安排会员单位的交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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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动行业内外的多种联合,组织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平等竞争中出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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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产品展销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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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组织会员单位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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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展工艺美术的公益事业。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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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承办政府和相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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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
| 第六条 本会采取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
|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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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饶河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工艺美术行业的企业、事业、集体、私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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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工艺美术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掌握特殊民间工艺美术技能的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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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长期在工艺美术行业工作,热心工艺美术事业的领导和技术业务骨干。 |
|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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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并颁发会员证。 |
|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 (二)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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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提出本单位、本行业的建议或提案,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
| (四)对本会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
|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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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艺美术行业的行规、行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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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
|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
|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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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本会内部交往中,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地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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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条件的会员单位和会员可酌情缴纳会费。 |
|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
|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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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
|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
| (三)聘请特邀理事。 |
|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 (五)决定终止事宜。 |
|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若干人。 |
|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
|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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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
|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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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
|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 (六)制定部门管理制度。 |
| (七)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
|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
|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串联方式。 |
|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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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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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热爱本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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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会会长应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社会信誉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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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或未受留党查看、行政开除留用查看的。 |
|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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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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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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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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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的负责人。 |
|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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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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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助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 (三)处理其他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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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财管理、使用原则 |
|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
| (一)会费。 |
| (二)捐赠。 |
| (三)政府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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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 (五)其他合法收入。 |
|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
|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用、滥用、私分、侵占。 |
|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懂会计业务的人员任会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同时点清资产账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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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
|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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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
|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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